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同意系統(tǒng)自動生成的《資產受讓須知與承諾》的所有內容。
1、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在掛牌公告期間已自行對標的資產進行了現場考察并全面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資產轉讓的所有內容及程序,完全了解與認可轉讓標的狀況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內容,并自行承擔受讓標的所帶來的一切風險和后果;成為最終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轉讓標的為由退還轉讓標的,否則將視為違約;非因轉讓方原因所引發(fā)的風險因素,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2、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自被產權中心確定為受讓方的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資產交易合同》,逾期不簽訂,轉讓方有權向受讓方主張違約責任。
3、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自本項目《資產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交易價款和基礎服務費一次性劃入產權中心指定的銀行賬戶。
4、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自出具《產權交易憑證》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憑相關交易證明和受讓方主體資格證明赴轉讓方指定地點辦理交接手續(xù)。逾期不辦理的,受讓方應支付由此產生的費用,并承擔本標的物可能發(fā)生的損毀、滅失等后果。
5、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同意產權中心自出具《產權交易憑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全部交易價款劃轉至轉讓方指定賬戶。
6、意向受讓方須承諾,本次轉讓為按標的現狀交接,受讓方同意按照標的資產現有狀況接收標的;如公告明細與標的實物現狀不一致的,以現場實物為準;受讓方不得就由此產生的損失和風險向轉讓方及產權中心提出任何索賠或其他主張,一切后果和責任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7、意向受讓方須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要求對摘牌的標的物進行使用和處理。
8、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自移交后10個自然日內,自行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轉讓方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完成標的存儲、看管、安保、拆卸、裝車及運輸等工作,不得影響轉讓方正常生產秩序,相關費用、安全生產責任以及用工風險等自行負責。標的拆卸和轉運造成地面或墻體損壞的,修復和整平的相關費用和責任由受讓方承擔。 |